法律

用人单位丢失劳动合同原件,劳动者讨要二倍工资很难

  小钱原系一家医药公司员工,离职后,其以医药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医药公司声称,此前与小钱签过书面劳动合同,只因公司管理不慎,将保存在公司的劳动合同原件丢失,无法向法院提交,但双方的劳动合同曾在相关部门进行过备案且存有复印件,并同时向法院提供了复印件。

  尽管小钱对该公司提供的复印件予以否认,但法院最终确认了双方已经签过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判决驳回了小钱的请求。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提交原件。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单位遗失劳动合同原件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可以结合其他的证据材料及查明的案件事实,审查判定劳动合同复印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中,小钱与医药公司的劳动合同曾在相关部门进行过备案并在该有关部门留存有复印件,且经核对,备案留存的复印件与医药公司提交的复印件内容一致。因此,法院可依法认定小钱与医药公司间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