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未签劳动合同,用工一年内,应发双倍工资

  2012年8月27日,张某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班,从事水电管理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房地产公司没有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张某自2014年5月31日起未到公司上班。2014年6月7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

  经裁决,公司支付张某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人民币5.5万元,经济补偿金1万元,合计6.5万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张某1倍工资14597.7元、经济补偿金1万元,合计24597.7元。张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