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辞职也能拿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五)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七)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
如果出现了以上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法在平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利益基础上对此类情形做了具体的规定,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条件的分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指的劳动条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生产资料或者说是物资条件。
狭义的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的定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指的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收入。
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收入。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社会保险的定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指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害,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案例回放
张先生在某置业公司工作了八年多,是一名行政部驾驶员。去年7月底,公司通知张先生从8月5号开始到集团下属的某物业公司工作,劳动关系、薪资标准、福利待遇均不变。张先生收到该通知后明确表示拒绝。
8月5日,张先生依旧到置业公司上班,但因门禁卡已被公司注销而无法进入办公区域。8月6日,公司继续将张先生拒之门外。为了进入办公区域,张先生与公司保安发生冲突,还报了警。当天,张先生因病到医院就诊,医生开具了12天病假。8月19日,张先生再次去公司上班,公司仍然拒绝张先生进入。8月20日,张先生以公司注销他的门禁卡,强行阻止他提供劳动为由,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张先生认为,置业公司与物业公司都是独立法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安排原告到物业公司工作,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原告拒绝这一安排后,被告强行阻止原告进入办公区域,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因此,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今年2月,长宁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置业公司应支付原告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