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新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纪实
医患关系近年来日趋紧张,这类矛盾纠纷处理经常陷入僵局,有些问题处理不当甚至演化成恶性的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湖南通过在医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县市设立集中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等措施,探索出一条化解医患纠纷的新路子。
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的三条途径:一是医患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二是卫生行政机关调解解决;三是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是,基于医患双方自行调解缺少中立人、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鉴定机构、卫生行政机关的不信任以及进行诉讼成本高、时间长等原因,这三条途径在解决医患纠纷时实质上都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有效化解纠纷。
人民调解室驻医院现场调解
长沙市雨花区东塘街道地处长沙市南城区中心腹地东塘商圈西南角,面积2.4平方公里,辖区内有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省地矿局职工医院、长沙安贞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近年来东塘街道辖区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数量急剧增加。针对这一情况,2009年1月,东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调解室、东塘派出所驻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警务室挂牌成立。
“将调解室、警务室设立在医院,同时设立综治工作站。当医患矛盾发生时,以调解为主,与警务室和综治工作站形成联动,争取在第一时间内将纠纷解决在院内,解决在萌芽状态,尽量避免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盛小奇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医院现场调解,作用巨大,“人民调解具有第三方主持、调解方中立、程序简单受理快捷、成本低等便民特点,成为目前非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方式,也符合我国民间长期形成的‘无诉为贵、和为贵’,追求和谐的社会心理和民族传统。”
今年4月,东塘街道驻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调解室接到省第二人民医院申请,该院发生一起死亡医患纠纷,经调查后得知:死者谢某因高空坠伤,送医院后诊断为重症颅外损伤、双肺挫裂、腰椎骨折等,当日进行了颅内手术和腰椎手术后,谢某死亡。家属方认为:病人伤势严重,在进行了颅内手术后紧接着进行腰椎手术,病人不堪承受才导致死亡的结果,且腰椎手术前医院未对家属进行详细的风险告知,院方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提出了10万元的赔偿要求。院方则认为:手术过程和程序均无过错和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遂发生纠纷,家属方召集20余人到医院“讨说法”,后又请来当地村委会干部协调处置。调解室和死者当地村委会沟通协调后,决定对此采取联合调解的方式,先平息家属方的怨气,把事态冷处理,然后再分别做纠纷双方的工作。
通过调解室于“情、理、法”的全方位调解,并引导患者家属合法维权,调解室得到医患双方的信任,最终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据介绍,自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调解室成立以来,共处理处置医患纠纷25起,其中死亡纠纷12起,因化解及时,无一起纠纷激化成群体性重大纠纷。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集中调解
长沙在医院设立独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岳阳市则在市县两级相继建立医疗纠纷人民协调委员会和调解中心。
“我们在‘医患关系集中、患者来去方便’的地方,而非行政机关和医院集中设立调解中心,就是想真正彰显和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避免调解中心被患者认为有司法局和卫生局偏向医院的嫌疑。”岳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梁松林说。
据岳阳市卫生局长黄军建介绍,岳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在人员任用上通过聘请具有医学、法律专业知识人员担任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调解中引入法律援助、公证处公证和人民评议,调解程序上调解中心在调解地点和时间选择、接待、发言、场面控制、调解书审读贯彻“患者优先”原则等措施,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使得医患事件发生数下降、医疗纠纷总量中人民调解方式结案比重上升、调解效率和质量提高、调解中心社会公信力提高。
对于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的作用,岳阳市副市长隋国庆说:“对于患者和医院而言,调解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且办事公正快捷,患者不用再等待长时间诉讼就能维护权益、医院能尽快恢复正常运作,对双方都有益;对于国家而言,一些医患纠纷能通过人民调解中心及时处理,化解矛盾,也能避免浪费大量的司法和行政资源。”
湖南省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功能,化解医患纠纷,并不局限于长沙和岳阳两市。据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刘道龙介绍,事实上,此项工作早在2007年就已经开展工作试点,目前,已经在湖南全省铺开。湖南省司法厅要求,全省各个县市区都要建立县一级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二级以上医院原则上要设立驻医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而全面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