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岗位适度调整须服从
2010年,章某进入某公司FPA部门工作。FPA部门包含点胶、喷涂、组装三条生产线,下设若干操作岗位,章某先后从事过物流、装配等操作岗位。自2012年6月起,章某自喷涂的物流岗位被调至组装的物流岗位,基本薪资不变。后来公司岗位调整,章某的工作内容由“进料”一项增加为“进料及打包”两项。章某认为“工资没增加,活却增加了”,与公司产生纠纷,但又拒绝调整岗位,最终被公司除名。
法院认为,公司对章某的调动并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章某拒绝至新岗位工作的行为实属不当,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故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给予其书面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之处分并无不当,无须支付赔偿金。
【法官点评】劳动关系中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保障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工作调整有合理理由,且劳动者工资待遇、工作性质和隶属关系均不变,应当允许用人单位进行这样的适度调整,劳动者也应当接受并配合单位的合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