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录用通知书代替劳动合同“违约”后无从追究
【案例】2014年6月21日,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凌某某收到了一家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其中不仅写明了凌某某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合同期限、岗位要求,还明确了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凌某某对这份工作很是心动,就打电话给公司询问何时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录用通知书就是劳动合同,无需再签,只要凌某某在一个月内前往上班便可。一周后,公司却宣布录用通知书作废,并不顾凌某某的一再询问,拒绝给予任何解释。面对同学们对自己的羡慕甚至是妒忌,转眼间变成了讽刺、挖苦和嘲笑,忍无可忍的凌某某以公司之举构成违约为由,诉请法院判令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不料,法院却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院的判决无可厚非。凌某某的错误在于把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当成了书面劳动合同。原来,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想与特定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劳动者对此有权接受或拒绝,如果接受,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反之或未作答复,则录用通知书自然失效。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劳动者作出答复之前撤回通知。劳动合同可以包含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也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甚至重新确立。劳动合同签订后,可以让录用通知书失效,也可以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继续有效。本案的关键在于,没有通过双方确认,将录取通知书转化为劳动合同,或者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