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以应聘登记表代替劳动合同“被踢”后索赔被驳

  【案例】2014年6月1日,即将大学毕业的王小莉通过网上招聘信息,选中了一份心仪的工作,并马不停蹄地去该公司应聘。经过初试、复试,王小莉从近百名应聘者中脱颖而出,最终被公司看中,并让她填写了应聘登记表,作为彼此的书面劳动合同。王小莉随即向父母、好友通报这一好消息,然后返回学校处理毕业事宜,准备在公司给定的期限届满之前,再前往报到。岂料,只过了3天,公司便打来电话,说取消对她的聘用。王小莉百般请求也无济于事。“这不是忽悠人吗?怎么能出尔反尔?”王小莉一气之下,以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请法院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可法院却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虽然《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规定是以存在劳动合同为前提,而本案的应聘登记表并不属于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应聘登记表只是用人单位了解应聘者基本情况的一种途径,也是应聘者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对自己情况所作的报告,要真正确立劳动关系,还需就用工事宜达成协议并签订劳动合同。正由于王小莉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就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确立达成一致,决定了彼此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公司自然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