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山西食品安全宣传周启动,三大案例引发治理思考

  中新网太原6月13日电(胡健)山西省食品安全宣传周启动仪式13日在太原举行,山西省副省长张建欣出席并宣布食品安全宣传周正式启动。

  本次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是“人人关心食品安全,家家享受健康生活”,活动紧紧围绕宣传《食品安全法》,突出解决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热点问题,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舆论宣传氛围,促进食品市场经营秩序的健康发展。

  启动仪式发出倡议,各级工商执法人员、每一户食品经营户、全体公民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积极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效率,共铸诚信,共筑打假治劣长城,为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食品,为营造良好的食品消费环境,为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山西省工商局副局长王振宇在启动仪式上说,“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的诸如‘瘦肉精’、染色馒头等食品安全事件,充分说明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重要问题,引发了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心理恐慌,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良性发展造成影响。”

  “我们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其目的就是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意识;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自律意识;强化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强化和营造全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从而全面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综合治理的水平。”

  2009年6月,中国正式实施《食品安全法》,2010年2月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等。日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通知,确定在6月13日至20日举办2011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案例一

  原平市苏艳平伪造涂改生产日期销售不合格饮料案

  2010年4月23日,原平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苏艳平在该市崞阳西门外1号门面内,正用喷码机和油漆对已经过期的饮料进行重新喷码,偷改生产日期。经现场检查,该批饮料的有效期是2009年1月4日至2010年1月3日,截至被工商部门查获时已经过期。经计算过期饮料的价值达1500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39条的规定。2010年4月29日,原平市工商局依法没收过期饮料20箱,处以罚款3000元。

  案例剖析与思考:目前,工商执法人员查处的大多数食品案件中,经销过期食品在于当事人把关不严,没有履行严格的食品查验制度。但是这起案件存中当事人明知自己经营的是食品,而且已经过期,擅自偷改生产日期,主观故意明显,属于明知故犯,道德意识、法律意识严重缺失,工商部门给予了从重处罚,其受罚的只能说明是咎由自取。如何提高经营者的自律意识、法律意识,值得深思。

  案例二

  原平林燕综合商店经销过期食品案

  2010年9月27日,原平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林燕综合商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中金日喜糖果14袋、牛车加瓜子24袋、万家乐糖果3袋、金汇糖果5袋、七彩果园3袋、草原奶吧8袋、名山牌婴幼儿奶粉12袋,完达山牌婴儿童奶粉2袋。经查,该当事人宋林燕所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总价值1776元。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10年10月3日,工商部门依法没收过期食品、处以罚款8000元。

  案例剖析与思考:经销超过保质期食品,是一种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破坏了食品安全管理秩序。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未能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外销售违法食品,对消费者造成了侵害,违法性质比较严重,尤其是婴幼儿配方奶粉,是食品安全整治中的重点品种,要求经销企业有检上市、无检退市,批批必须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没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受到应有的处罚也是理所应当。

  案例三

  吕梁薛公岭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未落实索证索票等制度案

  2011年4月2日,吕梁市工商局食品科执法人员在对吕梁市薛公岭高速服务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服务区超市所经营的食品,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索证索票制度,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1年5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服务区进行检查,该公司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立即立案调查处理。2011年5月20日,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

  案例剖析与思考:该案充分说明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淡薄,对于法律的严肃性认识严重不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教育力度,在努力提高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上狠下功夫。尤其是对一些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更要进行反复巡查,做到不留死角。(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