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商场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双倍索赔工资。记者从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一家商场因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法院判决这家商场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李红(化名)经人介绍到某服装商场当售货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作期限自2013年12月1日起,2015年11月30日止,月工资均为3000元。2014年9月,李红因故无法正常工作,与商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李红要求商场支付2014年1月至9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差额工资时,遭到拒绝,后李红将商场起诉至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商场应在用工之日即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之内的一个月内与李红签订劳动合同,而商场未依法与李红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自2014年1月向李红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除去已支付的工资,应支付工资差额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