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人事经理适用“双倍工资”规定吗

  老马同志:我是一家公司分管人事的副总,现在碰到一个头疼的问题,急需向你咨询。我公司一名人事经理最近突然辞职不干了,我们批准了他的辞呈,但不久他又告单位未及时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索要双倍工资。我们当然不能认可,因为他是人事经理,合同就在他抽屉里,他签一个很简单,显然他是故意不签,从而给企业下套。我听说只要是人事经理,一般双倍工资是不适用的,即他的申请将得不到仲裁和法院的支持。是这个情况吗?麻烦你给解答一下。

  秦先生:首先肯定,没有所谓“人事经理不适用双倍工资”这一说法。下面稍作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进一步规定了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予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据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法定义务,若有违反其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人事经理也是职工一员,当然也受劳动法保护,虽然他负责人事工作,但并不等于法律赋予其的相关缔约权、补偿权等,都可以忽略或另眼对待。只要企业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他照样可以依法提出双倍工资的主张。在这个方面不能因岗位、职务不同而存在差异,也就是说不管是人事主管还是人力总监,包括合同专管员,只要没有书面的合同,都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

  然而现实用工中,还是有企业把未签劳动合同归责于职工本人,像什么本人不愿意签订啦,本人不交相关证件啦,他是人事干部自己失责啦等等,不一而足。虽然现实中不排除有这种可能,但法律也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权利,即职工不签、不提供证件的,可以及时退工,包括确实属于人事经理不作为的,也可以依法驳回其请求。但这需要进行充分举证,并不是一句“他是人事经理”就可以免责的。因为人事经理虽然负责类似工作,但不等于他可以自己和自己签订合同。企业不同,合同签订方式也有差异,你们是什么情况,怎么会造成合同未订的,你们可以进一步搜集证据。若拿不出证据,那就应该吸取教训,以此为契机赶快规范企业的用工、签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