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违反竞业禁止规定被判赔偿

  魏某于2012年12月入职某知名网站,担任市场部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在职期间及劳动合同解除后一年内。2014年7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网站向魏某支付了四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共计3万余元。然而网站发现魏某于离职当月就加盟了一家与其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公司,遂要求魏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4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曾任该网站的市场部经理,必然全面掌握着公司的经营信息,属于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是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其加入竞争公司的行为也确属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且网站已经支付了补偿金。最终判令魏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但对违约金的金额进行了适当调整。

  法官提示

  劳动者单方违约无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相关司法解释则对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进行了规定,并规定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约定。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除了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单位还可以要求其继续按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