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将取消公费医疗制度
2013年1月起,南京市将取消公费医疗制度,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全部参加职工医保。
据《扬子晚报》报道,改革后,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将按《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市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取消公费医疗制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具体而言,参保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已退休人员不用缴费。
此外,由于南京当地的职工医保需“男满25年、女满20年”,退休后才能享受免费医保。对此,南京此次改革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注:例如,在机关单位的工作年限)可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省级机关未涉及“副厅级以上”除外
目前南京有参加企业职工医保人员330万名,有约20万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享受公费医疗。此前,江苏省除南京以外的其他12个省辖市已取消公费医疗,只有省级机关以及南京市的公务员仍实现公费医疗。
《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称,南京此次改革并未涉及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同时,“副厅级”以上干部也仍在执行公费医疗制度,其治疗地点一般在各个规模较大医院的高级病房,如江苏省人民医院、鼓楼医院等。具体而言,副厅级以上干部,一般会有一张身份识别卡,凭此可到医院直接进行治疗,免去排队等程序和手续,治疗空间、医疗设备和医护人员相对独立。
“副厅级”的这种医疗特权不是江苏省独创。较早时候,今年2月,财新网报道指出,在一般公务员的公费医疗保障以外,另有一套干部保健制度,从上个世纪60年代已经确定,官方文件中通常称为“保健干部”、“干部保健”或“医疗照顾人员”,其覆盖人员主要是“厅局长以上干部”。
上述财新网报道引用一位北京友谊医院的医生介绍说,“司局级(注:中央的司局级相当于省区的厅级)以下是普通公费医疗;司局级以上到副部级是一个级别,属于公费医疗医疗照顾人员,基本就没什么不能报销的。副部级以上又是一个级别,享受的待遇更好。”
公费医疗级别的差异还可以从北京市积水潭医院一份《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中窥见一二:“享受副部级以上待遇的干部可住单人间病房,司局级干部应住双人间病房。”
取消公费医疗是趋势但公务员受影响有限
放眼全国范围,取消公费医疗已成为趋势。据《人民日报》2012年1月报道,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24个省市取消了这项福利,将公务员纳入到职工医保体系,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
所谓“公费医疗”,是指国家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免费医疗服务的制度,其创立可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当时,在城市里,存在两种主要的医疗资金筹措和支付体系,分别是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公费医疗建立于1951年,由政府承担经费来源,主要面向国家干部和学生提供医疗服务。劳保医疗建立于1951年,主要由国营企业提供资金,为工厂中的工人和职员承担全额的医疗花费,并为职工的家庭成员承担50%的医疗花费。
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此后,全国大部分地区陆续取消了公务员公费医疗,将在职和退休公务员纳入职工医保,但公务员群体所受影响极为有限。《南方都市报》12月10日社论指出,其原因在于公共财政为参保公务员提供了补贴,这种补贴大致有两种模式:一种如天津,公务员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职工医保规定标准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另一种如北京,公务员在职工医保外还同时享受“补充保险”。而此次的南京改革也是采用了第二种方式。
此外,据财新网2012年1月消息,山东、广东、江西、江苏、湖北、贵州、陕西等7地公务员尚未全部取消公费医疗。
其中,在山东省,除济南、烟台两市外,其他15个地市已实现全员参保。2012年,山东计划将省直机关公务人员、尚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医保。
在广东省,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及广州市公务员,尚未完成公费医疗与医保接轨。江西、江苏的情况与广东类似,两省的省直机关及省会城市的公务员仍实行公费医疗。
在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务员以及数万名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享受公费医疗。
此外,北京的情况较为特殊。2011年底北京市政府发文称,自2012年1月1日起,北京市属公务员、事业单位等约22万人取消公费医疗,并入职工医保。至此,北京市级及以下公费医疗改革基本完成。此前,在2010年,北京市16个区县,约45万公费医疗人员已并入职工医保。
但在北京还有中央级的约33万公费医疗人员尚未进入正式改革范畴。《新京报》2012年1月报道援引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副巡视员张大发表示,中央级公费医疗改革已由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计划在2013年纳入职工医保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