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医院赔了钱,仍成被告

  [案情]2011年5月,年过花甲的姚先生经诊断患有肺结核,到某医院接受HRZE抗痨治疗,并定期进行复检。6月10日,他到医院检查时,医生根据其在检测项目中出现的继发性尿酸过高现象,配给他别嘌醇。但未料姚某对别嘌醇过敏,服后出现药物性肝、肾功能衰竭最终死亡。

  宁波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小组鉴定认为,姚某之死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姚某家人与医院达成协议,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万余元。协议达成后,医院即支付了赔偿款。

  事后,姚某家属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并致死亡,侵权责任人应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但在处理这起事故时,未将死亡赔偿金列入赔偿项目内,而医疗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实质上是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侵权。姚某家人以此为由,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死亡赔偿金。

  [争议]对这起因患者误服药物身亡引发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对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根据有关规定,这样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现在死者家属再提出要求医院支付死亡赔偿金的诉请,是否具有法律根据并获得法院的支持?

  [说法]慈溪法院经过审理,于近日作出判决,医院应支付姚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同时,确认双方原先达成的协议有效。法院为何这样判决?以下为法院的详细解释:

  首先,姚某家属基于姚某与医院之间存在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提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姚某家属认为,医院应当对该起医疗事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根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起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医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赔偿死亡赔偿金。

  另外,法院认为,姚某家属与医院达成的调解协议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应予以维持,不影响法院对该案的最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