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企业拖欠工资,农民工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13年8月,农民工小刘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从上班的第一个月开始,公司连续拖欠了其4个月的工资,导致小刘生活困难,小刘遂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出于招工难而拒绝了他的请求。并告知小刘,如果自己辞职,就别再想要工资。对于小刘的辞职,是否必须得到公司同意?

  解析:小刘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获得公司同意。1、《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还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公司连续4个月拖欠小刘的工资,明显违法;2、小刘具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小刘辞职后公司也必须支付拖欠的工资。如果公司坚持己见,则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