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录用通知书不能代劳动合同
2014年5月,求职者刘女士接到了用工单位一家公司发来的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上对刘女士的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等进行了较详细的说明,并加盖了公司公章。刘女士在接到录用通知书的次日便前往公司报到并开始上班,然而几个月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不久,这家公司以刘女士一个月内迟到三次,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将刘女士辞退。
结果被辞退的刘女士以公司未与她签劳动合同违法法律规定为由,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而公司认为,其在发给刘女士的录用通知书中,已经对刘女士的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进行了说明,且加盖了公司公章,完全具有书面劳动合同性质,刘女士索要双倍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
为此刘女士来到XX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
昌平区司法局XX司法所工作人员日前经过讲法释法耐心调解,刘女士最终得到了应得的工资款。
说法
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按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而公司发给刘女士的录用通知书,只是公司希望与刘女士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刘女士对此可以接受或要求修改相关内容,甚至可以拒绝接受。刘女士接受了要约,则意味着承诺,双方应据此签订劳动合同。
本纠纷中所缺少的恰恰是最后一步,这说明双方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和过程,却没有产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结果。但《劳动合同法》所要求的只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结果,而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程。因此该公司必须承担未与刘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履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向刘女士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最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提醒,用人单位,录用通知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用工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