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试用期长达一年,工资只发70%

  2013年,小吴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私企做文员,由于没有工作经验,公司告知需要通过一定的观察期才能确定她是否能适应该工作。如果考察期结束后,小吴完全胜任了工作,那么公司将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会遭到拒绝录用。小吴觉得自己毕竟刚毕业,工作机会得来不易,就答应了公司的要求。随后,她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份长达1年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工资只按正式员工的70%计算。如今1年过去了,小吴被公司拒签,她想知道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解答:该用人单位的做法完全不合法。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而试用期只发放正式员工的70%工资也是不符合规定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所以,该用人单位存在签订只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过长、以及试用期待遇过低等3处违规。小吴是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