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财产保全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四)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五)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六)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七)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可以,《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此可见,劳动仲裁仲裁过程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可以重复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可以重复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