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板玻璃的生产是否可以享受资源利用产品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5]34号)规定:鉴于平板玻璃不属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所规定的建材产品,因此,不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5]34号)规定:鉴于平板玻璃不属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所规定的建材产品,因此,不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