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应签未签劳动合同,企业应赔双倍工资

  刘某义在2006年2月进入某股份有限公司处担任项目经理。双方在2007年5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5月15日至2012年5月14日。该合同到期后,双方续订了期限自2012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14日的书面劳动合同,由某股份有限公司安排刘某义担任行政中心经理。因刘某义在项目承包期间超支了相关费用,经刘某义本人申请,从2012年3月开始至2012年12月,同意从刘某义每月工资中扣除5000元。

  2013年1月23日,某股份有限公司以某股份有限公司字[2013]3号文件免去刘某义行政中心经理职务,于2013年5月2日以会议纪要形式将刘某义的职位变动为总经理项目助理。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某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与刘某义续订劳动合同,刘某义继续留在某股份有限公司处从事总经理项目助理工作。某股份有限公司自2013年2月日没有发放刘某义的工资。某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于2013年7月2日出具《工作证明》,证明刘某义目前担任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项目助理一职,月薪8000元/月。

  2014年9月3日,因某股份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开始无故克扣、拖欠本人工资,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刘某义到某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办公室以上述理由提出解除与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后刘某义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一、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应当签订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双倍工资×××元;二、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资、奖金×××元;三、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自2012年3月起按每月8000元的工资待遇补缴刘某义的五险一金的差额部分;四、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3年1月起克扣刘某义的车补、油补、餐补及通讯补助×××元;五、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向刘某义支付2012年至2013年间的未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元;六、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元;

  【仲裁裁决】

  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自2013年2月某股份有限公司就没有发放刘某义工资,刘某义以某股份有限公司无故克扣、拖欠本人工资,解除与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对刘某义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会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为×××元。在刘某义与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期限分别为2007年5月15日至2012年5月14日、2012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14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刘某义继续留在某股份有限公司处工作,某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与刘某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

  对刘某义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本会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为×××元。对刘某义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的工资的请求,在扣除上述已经计算过的二倍工资的月份的工资后,本会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为×××元。刘某义在项目承包期间超支了相关费用,自愿从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的每月工资中扣除5000元来偿还,系其自主权利的处分。

  对刘某义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克扣工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某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经安排刘某义休2013年、2014年年休假或者支付刘某义2013年、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对刘某义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2014年未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的请求,本会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为×××元。刘某义没有提交某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其奖金、油补、车补及通讯费补助的证据,某股份有限公司亦不予认可。对刘某义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奖金、油补、车补及通讯费补助的请求,本会难以支持。对于刘某义要求补缴社会保险金的请求,依法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本会依法不予实体审查。

  仲裁裁决如下:一、裁决某股份有限公司向刘某义支付经济补偿×××元;二、裁决某股份有限公司向刘某义支付未发放的工资×××元;三、裁决某股份有限公司向刘某义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元;四、裁决某股份有限公司向刘某义支付2013、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提示】

  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第二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且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十年的,仲裁机构一般不予支持。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第二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可以根据劳动者自身的意愿与用人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第二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