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解除劳动合同,发个公告就可以了吗

  经常看报的人一定会在报纸上看到过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或许你身边的人有过被单位公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历。是不是报纸上登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告劳动合同就终止了?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

  公司公告内容不实,雇员被变相“解雇”

  2007年11月,吴女士与河南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公司派遣至某通信公司中牟营业部上班,任客户经理一职。2013年1月,河南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无故不支付吴女士工资,自2月份某通信公司也不再为吴女士提供办公场所和业务支撑。吴女士多次找公司沟通工资和安排工作的事,但都没有得到正面答复,由于公司一直不支付工资,且不安排工作,吴女士不再去上班。

  谁知,该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向吴女士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于2013年6月18日通过《中国劳动保障报》向吴女士公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通知内容为:“吴女士,因你自2013年2月旷工至今,公司将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你自本通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回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后果自负。”看到报纸上刊登的公告,吴女士不知所措。

  律师:

  解除劳动合同公告内容必须真实

  吴女士请河南省律师协会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吴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向公司主张权利。吴律师认为,公司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刊登公告,但公告的内容不实,吴女士不存在旷工事实,公司在报纸上公告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他说,在公司与吴女士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应及时支付吴女士工资,即便是吴女士被安排待岗,公司也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按照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吴女士支付报酬。在吴律师的

  帮助下,吴女士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2014年11月10日,吴女士的诉求得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最终支持。前不久,吴女士拿到了公司支付给她的6587元工资和7440元经济补偿金。

  提醒:

  切莫让报纸公告吓住维权胆

  在工作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遇到有些单位由于一时和劳动者联系不上或其他原因就擅自在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登公告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看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时,不要片面地以为经过一定期间劳动关系就自动解除了。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判断公告所登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然后,再找专业的法律人士进行咨询,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