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单位整体转移职工,应连续计算工龄

  张某于2003年5月到烟台A公司上班,2011年12月1日,A公司将职工整体转移到了B公司工作,后张某与B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4月11日,B公司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5月,张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至烟台市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张某认为自己2003年5月至2011年12月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也应计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而B公司答辩称,单位是2011年8月才成立的,张某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不应计入赔偿金的年限。

  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的相关规定,A公司在转移张某时,与张某和B公司分别签订了员工工作调动协议和员工转移协议,协议明确由B公司承继其权利和义务。且A公司在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未支付经济补偿,故张某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B公司的工作年限。最终,仲裁委裁决:张某的工龄按15年计算,由B公司支付其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