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未签合同被辞讨要双倍工资

  今年29岁的孙某原本是济南某餐厅服务员,2013年12月底,餐厅以“多次旷工早退”为由将孙某辞退,这让当时已怀孕三个月的孙某觉得很委屈。在申请劳动仲裁后,孙某得到了2350元的经济补偿金。为了拿到应得的双倍工资补偿,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12月5日,济南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尽管孙某没有出庭,她原来工作的餐厅老板也没有出庭,但庭审现场仍不乏火药味。庭审刚一开始,孙某的代理律师就提出,“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双方当事人自2012年11月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后,餐厅始终未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2万元以及经济补偿金2350元。”

  据了解,2012年11月,孙某开始在济南市市中区某餐厅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2000元,按月以现金结算,餐厅也没有为她缴纳社保。2013年12月的一天,正在上班的孙某收到餐厅经理传达的辞退通知。2014年3月,孙某向济南市相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餐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相关部门作出裁决,餐厅支付孙某经济补偿金2350元,驳回了她的其他诉讼请求。2014年5月,因对这一结果不满,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的当事人认为,之所以会被突然辞退是因为餐厅经理听说她怀孕了。”孙某的代理律师表示,正是在她向餐厅负责人提出自己已经怀孕想调整工作岗位之后,就收到了被辞退的通知。

  对此,餐厅代理律师则表示,之所以会辞退孙某是因为她连续旷工多日,并经常迟到早退。

  对于补偿标准,餐厅一方提出,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期间,孙某确实是在餐厅工作,但是当时的性质属于学生勤工助学,因为孙某当时还是济南某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所以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孙某是2013年7月开始入职的,所以补偿只能从这时开始计算,之前的半年都算是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