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岗位没变,身份竟变派遣工
常女士2003年10月到某工学院饮服部门工作,任验收员。2008年1月1日,应学院要求,她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该劳务公司将其派遣至原岗位工作。第一次合同期满后,她再次应学院要求,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派遣合同。后来,经学院批准后,她休了四个月产假。产假期满后,她向学院、劳务公司三次邮寄安排工作岗位申请书,均未得到回复。
后来,常女士发现,自己此前两次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务公司,学院竟然也是投资人,而且还是大股东。后来,因为对方始终不安排工作,常女士就把工学院和劳务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常女士工作的学院,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不得出资或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规定,常女士与劳务公司签订的两份派遣合同无效,她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单位为工学院。
法官点评:
杨法官介绍,《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