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妻子擅自变更借款合同利率是否成立生效

  刘大夫妇于2007年5月17日向何某借款25000元,借条约定从2007年年7月起按月1%计付利息。2008年5月,刘大未经丈夫签字同意,擅自与何某约定变更利息并在借条背面签字同意从2008年5月起,每月利息400元。何某诉至法院,请求刘大夫妇按每月利息400元从2008年5月起计付利息。(当事人为化名)

  【分歧】

  处理本案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刘大与何某变更借款利息应成立生效。其一,根据婚姻法规定动作,因日常和不知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其二,是利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三,刘大变更利息后,其丈夫是知道的。

  第二种意见,刘大与何某变更借款利息未成立生效。刘大是以夫妻名义向何某借款,刘大过后擅自以个人名义与何某另行约定俗成变更提高利息,因该约定未得到夫妻共同签字认可,过后其丈夫也不予追认,故该约定无效。

  【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