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卖房人变卦如何维权?

  招数一双倍返还定金

  2013年11月中旬,外地来乌市工作的张甲,想要买一套房屋。他打听到徐乙要卖西山裕景花园小区的一套房屋(下称争议房),便找到徐乙协商。同年12月25日,双方达成协议,徐乙收取张甲购房定金1万元并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张甲购买裕景花园小区购房定金1万元,总房款36万元,其他费用由张甲承担,在3个月内办理完过户手续。

  2014年1月4日,徐乙将争议房转卖给了他人,并于2月1日过户。

  张甲将徐乙诉至乌市沙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乙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权利义务。但被告在承诺的办证期间,又将房屋转卖他人,构成违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双倍返还定金。

  4月28日,沙区法院一审判决徐乙双倍返还张甲定金2万元。

  招数二主张支付违约金

  朱大是乌市沙区某房屋经纪店业主。2013年9月10日,在该店工作人员杜二的经手下,杭三与该经纪店签订一份承诺书,约定杭三委托经纪店销售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下称争议房屋),委托售价350万元,该价格包含房屋服务佣金(成交价的2%)。杭三承诺绝不绕过经纪店与客户私下成交,否则愿支付总房款的4%作为违约金。此后,朱大多次在媒体上发布争议房屋的售房信息。

  2013年10月20日,杜二带领购房人宋四到杭三处看房。

  2014年1月18日,杭三瞒着经纪店,与宋四签订房产转让合同,房屋转让价为340万元,此后,双方委托一家房屋信息咨询部办理了过户及按揭贷款手续。2月21日,争议房屋过户至宋四名下。

  朱大知道此事后,将杭三诉至乌市沙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杭三支付违约金13.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杭三委托原告为其售房,并承诺绝不绕过经纪店与其客户私下成交,但被告却在接触到原告的客户后,违背诺言私自与原告的客户达成房产转让交易,其行为构成违约。但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法院参照双方约定的佣金比例,适当调整违约金为总房款的2%。

  4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杭三支付朱大违约金6.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