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在校生在外兼职不属劳动关系

  小冯是某院校的大学生,读书期间,小冯一直在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兼职英语教师。后双方发生纠纷,小冯以教育培训机构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教育培训机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但小冯主张的“劳动关系”均未被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采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亦未获得支持。

  律师说法:天津市李律师表示,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受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从用人单位处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本案中,小冯虽年满16周岁,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龄条件,但小冯在教育培训机构担任英语老师期间同时具有“在校学生”身份,工作活动属于脱产学业外的兼职性质。因此,在校学生在外兼职、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