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一方签错名难赢官司,署名很重要

  个体运输户运输货物发生纠纷,个体户杨某某起诉要求委托方支付剩余运费时发现,运输合同中甲方位置署名本应为委托方马某某,但却错写成了收货方。近日,经灵武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耐心向原告杨某某分析了原、被告间的法律关系并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后,原告最终决定撤诉,私下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

  原告杨某某以跑运输为生,被告马某某从事废旧金属的回收生意。2009年,被告马某某联系到原告杨某某,要求杨某某将自己收购的废旧金属运往区外的买方,运费由被告马某某支付,双方的运输合同由某运输信息部为他们起草。其中合同甲方为被告马某某,合同乙方为原告杨某某,丙方为运输信息部。双方的这种合同关系一直维持到2013年9月。这期间,被告马某某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原告支付了运费。到了2013年9月,被告发现原告雇佣的司机有盗窃废旧金属的行为,被告以此拒绝向原告支付运费,并断言此前被告所丢失的废旧金属都是原告雇佣的司机所为。

  今年1月,杨某某将马某某诉至法庭,要求被告支付运费1万余元。开庭当天,被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此案的法官通过查阅卷宗发现:原告提供的运输合同中,甲方的署名为收货人陈某,而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为托运人马某某。通过向原告询问后得知,为了证明原告将货物运送到了目的地,原、被告间所有的运输合同中甲方的署名均为收货人,没有任何法律常识的原告从不认为这样的署名有什么不妥。但经过办案法官一番耐心分析、讲解,原告杨某某最终决定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