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企业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2015年4月7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李琦应聘到原告驻马店市丰度农业产品公司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辞职后双方产生纠纷继而请求仲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败诉,其应当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当事人均系化名)
被告李琦于2013年7月份到原告处工作,2013年11月底辞职。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辞职后,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被告主张双倍工资,被告拒绝,双方至驻马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该仲裁委依据银行卡明细对账单、工资表等证据认定,2013年8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的平均工资为2807.5元,最终根据法律规定裁决原告应支付被告双倍工资。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依此规定,支付被告2013年8月至1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即11230元(2807.5元×4个月×2—2807.5元/月×4个月)。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切记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为图一时省事,罔顾法律规定,最终难逃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