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李先生于2013年7月大学毕业。同年10月,他进入市开发区某食品公司从事产品销售工作,与单位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但3个月的试用期满后,公司迟迟未与其谈转正的事情。2014年4月,李先生找到公司人事部门,该部门负责人却告知,其不适合做销售工作,公司已决定将其调至行政部门任职,换岗需要重新安排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合格后才能转正。李先生对此不解,随后来到市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咨询,寻求帮助。
市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认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不能以调岗、劳动者能力尚待考察等理由重新约定试用期,这种做法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李先生的单位以调岗为由,与其重复约定试用期的做法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