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后患病,遭遇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大学毕业后于2010年3月进入赤峰当地某大型建筑企业工作,并与该企业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5月,孙某被公司派至某工程建筑工地管理施工时,不幸被掉落物砸伤腿部,被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为8级伤残。医疗终结后,李某回到公司继续工作,建筑公司为了照顾他的身体为他调换了其他的工作岗位。而在新岗位工作不久,李某又患上了肾炎被迫入院治疗。经过了5个月的入院治疗,李某痊愈出院。当他返回公司时却接到了公司人事经理递给他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称李某的病假已经超出了法定的医疗期,因此公司决定与李某解除合同。那么,公司在李某患病之后强制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行为合法么?
内蒙古王律师答复:建筑公司以超出医疗期为由解除工伤员工的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但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2条亦作出明确规定,即职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作出如此规定,意在于充分考虑到职业病和工伤都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所致,因而企业对由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负有基本生活和劳动权益的义务,因此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已经因工伤被评定为8级伤残,已经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2条所保护的对象。所以,针对建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李某可以向公司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