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被辞超生女工赢了官司

  以往女工一旦出现违反计划生育国策超生,用人单位大都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直接将超生女工予以开除或辞退,超生女工往往“打掉牙齿往肚里咽”。而前不久,用工单位的这一规则却被江苏省YY一名倔强女工改写,她在违反计划生育超生后,将辞退她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向她支付巨额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最近,江苏省高级法院公报公布了这一判决结果,这位女工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改写了用工单位“超生无偿开除(辞退)”的规则。

  违反计生政策遭辞退

  42岁的刘某某,是江苏XX化肥公司的一名女工。1996年7月,她被江苏YY化肥厂录用为锅炉车间工人,2001年底化肥厂破产重组后更名为江苏XX化肥公司,2008年底,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三年期劳动合同。

  2011年10月的一天,正在上班的刘某某突然发生呕吐。到医院检查,结果是刘某某因避孕失败意外怀孕。怀孕按说是件喜事,但他们已有一个9岁男孩,不符合生育二胎政策。夫妻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承受该承受的后果,将孩子生下来。

  2011年12月,公司发现刘某某计划外怀孕后,多次找她谈话,要求办理计划生育二胎审批手续或终止妊娠。为了生下腹中胎儿,刘某某与丈夫商量后决定辞职。然而,就在她写好辞职报告准备上交时,公司在没有和她协商的情况下,将她调到具有严重职业危害的40吨锅炉操作工岗位。刘某某打消了辞职念头,拒绝到变动后的岗位工作。不久,公司向她发出书面通知,限令她于年底前将生育二代准生证交至公司或终止妊娠,否则,公司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4条“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劳动合同之规定,与她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2012年1月,公司经研究并征求工会意见,作出了解除她的劳动合同的决定。

  打赢官司获8万元赔偿

  收到公司的解除合同决定,刘某某不服,向YY仲裁委申请仲裁。一个月后,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对她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2012年3月,刘某某不服仲裁裁决,将公司诉至YY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赔偿其经济补偿金7863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受到法律特殊保护。劳动法第29条、劳动合同法第42条均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法规,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擅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一审判决江苏XX化肥公司给付刘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近8万元。江苏XX化肥公司不服上诉,之后又撤回上诉。在法院主持下,经过双方多次协调,5月份,刘某某已全额拿到判决赔偿的费用。

  “超生辞退”规定是否有效

  用人单位不得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之内女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亦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三期”结束。那么,“三期”过后,用工单位能以女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即便“三期”过后,用工单位仍然不能以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解除劳动合同。计划生育属于国家政策,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行政上的法律责任。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有权直接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违法生育二胎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它和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同。

  如果用人单位把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作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行为”而规定,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劳动合同呢?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倡导独生子女政策,是特殊国情下的权宜之计,着眼点是事前的、正面积极的人口控制。对于不符合政策而生育多个子女的既成事实,法律充分尊重人的自然权利,规定的也只是取消奖励待遇这样的激励措施,同时因为多占用了社会资源而征收社会抚养费,这不是“惩罚”的性质,是由其“倡导性”法律的本质所决定的。如果企业以违反计划生育为由,把这种情况在规章制度里规定为“严重违纪”而直接解除合同,等于变相剥夺了员工的劳动权,与立法宗旨显然背道而驰。

  超生“纪律处分”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吗

  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2条规定,按照本法第41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吗?

  南京大学法律专家认为,这里的“纪律处分”是有限度的,不应当被理解成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这是由计划生育法温和宽容、以倡导和鼓励方式推进的宗旨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到劳动关系的终止,实则是员工劳动权的问题,应当由劳动法律来规定。如果认为“纪律处分”包含了“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矛盾。

  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行后,对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劳动合同法允许企业行使经营管理权,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严重违纪情形,但法律授予企业规章制度制定权的范围是有限制的。落脚点在于保障和规范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义务,计划生育显然和“劳动权利义务”无关,显然不在这个范围内,企业就无权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严重违纪”,也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没有赋予企业这个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