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至第三方工作,解除合同不应补偿
2012年6月,王某办理了退休,每月享受退休养老金。同年9月,王某应聘到甲公司,并与甲公司签订了合同。2014年10月,合同到期,双方协商终止了合同。王某翻阅了《劳动合同法》,认为公司应支付3个半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与公司协商未果,他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王某与甲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应为劳务关系,所签订的合同应为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解除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委遂驳回了王某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