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美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与程序

  1、官方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

  美国官方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三个,一是劳工部;二是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三是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

  (1)美国各州政府均设有劳工部门,在劳工部门内劳动标准与执行部门具体负责解决劳资纠纷和监督检查雇主违反联邦或州劳动法律的行为。在州以下还设有分部办公室,如加州劳工标准与执行委员会就下设27个办公室,分布在各县、市,共有600余人从事此项工作。

  凡未加入工会的员工与雇主发生劳资纠纷,员工个人可免费到劳工标准与执行委员会申诉,写出书面申请,委员会就会通知雇主和员工在某一时间内,一同到委员会进行调解或召开听证会,调解不成的,裁决处理。一方对处理结果不服,可对法院起诉。如双方都未上诉,则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有效期限为10年,据统计公加州每年约有54000多个案件,其中90%为工资纠纷。

  (2)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这是政府中一个独立的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劳动关系法》制定有关法律,确认参加集体谈判的代表权;处理工会会员与企业发生的争议(主要指职工因组织或参加工会而被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诉案件。除联邦政府外,各州、市也可设立劳动关系委员会。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向联邦政府或州、市劳动关系委员会申诉,劳动关系委员会立案后,若调解不成可作行政裁决,当事人不服可向法院起诉。例如一个员工上诉,首先要填写表格,声称是因加入工会而被雇主解雇,但工厂的理由是他不是一个好工人,因此他需要拿出证据,证明他是个好工人。劳动关系委员会接到此案后,就派调查人员到该厂去调查,再找雇主了解解雇工人的理由,并要求资方出示证据或证明。如调查属实,当呈人就填一份资料交到劳动关系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手中。为防止工作人员受某些人的操纵,劳动关系委员会规定所有被任用的工作人员,要有10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合格后,便可终身从事此项工作,也可以委托律师做此项工作。若工人上诉不实,则被停止上诉;若工人上诉属实,雇主知错不改,劳动关系委员会就会宣判或裁决。若当事人不服,可上诉至三级法院,再不服可强制执行,直至送进监狱。

  (3)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CO),负责处理各类员工与企业的劳动争议。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CO)于1964年成立,负责制定法律,代表员工利益。凡有15人以上的企业,都属EECO管理的范围,他们对工资、各族歧视、性别、年龄歧视都可予以干预。例如:某一员工认为自己遭到性别歧视,可以诉至EECO。EECO作为政府机构,就会倾听。如经调查认为此人证据充分,情况属实,则在180天内作出决定,在此期间,员工不得到法院起诉雇主。

  目前,EECO处理较多的纠纷,多是性骚扰、年龄、种族歧视及对人的能力方面歧视的争议。如:美国规定在招聘面谈及招聘广告中都不得限制年龄,如限制了年龄,不仅企业可能被告,刊登此类广告的媒体也负有法律责任。据加州州立大学教授介绍,由于美国政府在处理劳资纠纷方面执法力度强,社会影响力大,因此许多企业的雇主一般都能自觉地遵守法律,以避免当被告,即使出现劳资纠纷一般也会积极想办法自行解决。

  以上三个处理劳动争议的政府部门,相互独立,行政上没有隶属关系,它们在处理劳资纠纷中的最大区别是:根据职工一方的不同身份,确定处理该劳资纠纷的管辖。如劳工部的劳动标准与执行委员会,仅负责处理非工会会员与企业发生的劳资纠纷;劳动关系委员会负责处理工会会员与企业发生和劳资纠纷;而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则负责处理各类员工与企业因种族、性别、年龄等歧视问题而发生的劳资纠纷。这三个政府部门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2、民间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

  美国民间处理劳资纠纷的机构主要有两大渠道,一是企业内的工会,二是劳动仲裁协会。

  (1)企业内工会

  美国法律规定,工会有权代表员工利益,并维护其合法权益。但近年来,由于一些企业不赞成工人加入工会,认为工会是盈利组织,加之美国作为经刘高度发达的大国国民的生活多数已达到中产阶级水平,使越来越多的工人对参加工会不感兴趣,特别是美国法律的严肃性,使一些企业不敢轻易触犯法律,因此工人寻求工会维护其权益的迫切程度有所下降,导致近年来美国工会会员率在不断减少,据统计,目前全国雇员中工会会员仅占10%左右。

  尽管美国参加工会的人员不多,但工会在解决劳资纠纷方面发挥着一定作用。当劳资双方发生纠纷时,员工可请工会代表其与资方谈判,首先在最基层上进行谈判,如解决不了,则可以企业层次上解决。如仍解决不了,工会便代表员工与雇主协商,或聘请仲裁人员进行调解和仲裁。

  非工会会员发生劳资纠纷可找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协商解决,一般企业都不希望发生法律诉讼。其为防止劳资纠纷给本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同进也为了避免由此带来多种麻烦,往往会答应工人的要求,虽然这种协商的结果不受法律的保护,但在实际执行中,雇主担心激起工人成立工会,一般也会按协议结果办。

  (2)仲裁协会

  美国仲裁协会总部设在纽约,各州设有分支机构,每年仲裁人都是仲裁协会会员。协会每年举行两次活动,讨论仲裁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倾听雇主、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建议,交流信息和经验。

  美国劳动仲裁的依据是联邦和州政府的法律以及企业的各项规章。目前,美国劳动仲裁采用的方法是“可选择的解决纠纷的办法”,并以此取代激进的方法。从而避免罢工和法庭的形式。“可选择的解决的办法”是在仲裁之前、调查、调停等方式解决问题,这一方法在近年来的实践中被证实是较为有效的办法。

  每起劳动争议有三名仲裁员处理,除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员外,第三方仲裁员由谁来担任,法律没有严格规定,一般找双方都信任的人出任美国现已有专门的公司作第三方。如双方在聘请仲裁员方面达不成协议,便由仲裁协会推荐人选。仲裁员接到案件后,首先召集听证会,听取双方陈述理由,采取“渐进”的原则,以缓和的方式协调,促进双方必须按条款执行。

  美国的仲裁部门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纯粹的中介组织,仲裁员均由律师担任。一名律师要想成为仲裁员,必须具备有5个业主、5家工会和5名仲裁员的推荐信,才有入选仲裁员的资格,上报仲裁协会并在仲裁协会备案后,由当事人选择,被选上的为仲裁员。美国的仲裁员要有渊博的知识、精通法律、能言善辩,具有较强的解决和协调能力。

  由仲裁部门处理的劳资纠纷,申诉的员工均为工会会员,非工会会员不可到仲裁部门申诉。但工会会员与雇主发生劳资纠纷也不一定均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因为一般人没有资格仲裁,只有双方同意或合同中约定了方可仲裁。相当一部分纠纷是通过企业内部调解解决的。如该员工是工会会员,则可找企业内部的工会联络部,由工会出面与雇主谈判,一般企业都愿意与职工解决,尤其是一些没有工会的企业,他们担心员工找法院或参加工会,因此,企业雇主都在采取许多办法来减少纠纷,他们希望将问题早些解决。

  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劳资纠纷须付仲裁费。仲裁员的工资是从仲裁费中提取的。平均每个仲裁员一年处理约20余起劳动争议案件。

  3、法院审理劳资纠纷。

  美国员工可直接到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但这种情况一般很少,因为法院是收费的,而政府部门处理劳资纠纷不收取费用,因此,大多数工会会员都选择到政府部门申诉。经过政府部门审理后的劳资纠纷再去法院起诉的也极为少见。因为确属雇主违法侵犯雇员合法权益,经听证官员审理后,雇主就会按处理结果执行,不执行裁决结果的现象几乎没有。再有就是法院处理劳资纠纷的时间漫长,有时要用几年时间。因此,美国的大量劳动争议在司法之前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