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审劳动争议案须职工陪审员参审

  近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鞍山市总工会联合签署并正式实施了《鞍山市中级法院、鞍山市总工会关于设立职工维权合议

  庭的实施意见》,决定在鞍山市两级法院成立“职工维权合议庭”,专门审理涉及个人和集体劳动合同纠纷案、事实劳动关系纠纷和其他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并规定凡涉及这类案件的审理,必须有职工陪审员参加。

  职工陪审员由鞍山市各市(区)县总工会提名,县(区)法院审查,报县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向市总工会备案。职工陪审员除符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外,一般应当为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或大型企业的工作人员。职工陪审员还需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具有一定的处理涉诉案件的能力。

  《意见》对职工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如:职工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力;并可接受审判长的委托主持调解;参加合议庭合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事实认定和法律使用具有独立的表决权;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劳动纠纷案件,必须邀请职工陪审员参与调解等。

  为确保职工陪审员做到尽职尽责地为职工维权,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将会同工会组织,对职工陪审员进行考核、选任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