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转包、租赁“踢皮球”,员工如何维权?

  一、个人承包车间无资质,发包方难脱干系

  【案例】某工程设备制造公司将其安装车间承包给该车间主任许某。协议约定:安装车间独立核算,负责该公司的修理工作。许某承包后,聘用刘某为该车间技术员。2014年7月,刘某在许某承租的公司车间进行机器修理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事后,刘某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许某回答只能找公司通过申报工伤来解决。公司领导以有约再先为由拒绝担责。

  【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但本案应如何确定刘某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呢?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5条规定:“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许某作为公司的一名员工承包安装车间属于企业内部承包关系,虽是单独核算但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刘某的工伤应由该公司担责。

  二、层层转包无资质,发包方难辞其咎

  【案例】打工妹刘艳艳入职某染织有限公司时,负责招聘的人把刘艳艳带到第五车间。随后,车间主任马某又将她领到手擦生产线的负责人邹某处工作。7月29日,刘艳艳在工作中不慎右手被机械轧伤。伤愈出院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刘艳艳先后找车间主任马某、生产线负责人邹某,以及染织公司领导,可三方相互“踢皮球”,都拒绝担责。

  【分析】劳动部《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规定: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染织有限公司第五车间的承包人马某、手擦生产线的承包人邹某均为自然人,该公司将生产车间承包给没有用人资质的个人,并不能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刘艳艳的工伤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

  三、“风险”一并发包无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案例】某机械配件厂是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租凭的零件生产基地。2013年3月,五金公司将机械配件厂转包给翟先生。协议约定:承包方为单独核算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2014年12月,翟先生招聘的工人苏某在机械配件厂车间进行冲床操作时发生了事故,致使左手拇指和食指受伤。苏某找五金公司,该公司以苏某翟先生招聘的,且承包协议有明确的责任约定为由拒绝担责。

  【分析】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规定: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独立法人,但属于单独核算单位,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再者,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双方的约定只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为第三方设定权力与义务,更不能约束第三方。因此,该“用工风险”之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仍应由出租方或发包方承担工伤等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