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违反竞业禁止侵权责任的抗辩

  一般认为,竞业禁止义务可以因一定事由的存在而免除:

  第一,竞业禁止义务可以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以明示条款予以免除。如《澳门商法典》第108条第6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的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免除,只要免除该义务不会使商业企业难以移转。

  第二,竞业禁止义务可以经过权利人的单方同意而免除。该同意可以为明示同意,也可以为推定同意。如《澳门商法典》第71条规定:未经委托人的明示同意,经理人不得自行、透过第三人或为第三人经营与获委任经营的企业同类的商业企业。如上款所指的情况于委任时已经存在,且为委托人所知晓,则推定委任人同意。该法典第137条规定,若经企业所有人的同意,用益权人可于用益权存续期内从事与该受用益权拘束的企业相同的企业。如用益权人于用益权设定日已经营相同的商业企业且为企业所有人所知晓,则视为已存在上款所指的同意。

  第三,若行为人(主要是指董事、经理或合伙人)履行了一定的法定程序,得到权利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的同意后,也可予以免除竞业义务。《日本商法典》、《日本有限公司法》、《德国股份公司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都做了上述规定。一般认为,经理经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同意的,即可免除;董事经股东会过半数决议同意的,即可免除;合伙人经合伙人会议过半数同意的,即可免除。我国立法没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设定竞业禁止义务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权利人经慎重考虑后认为行为人的竞业行为对自己的权益无害,则应该允许经适当的程序,免除义务人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四,当权利人或商业企业倒闭、破产或进行了清算,此时行为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应当自动终止。如《澳门商法典》第108条第7款规定:不竞业义务于企业倒闭及清算后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