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以主张竞业限制违约金吗?
肖女士问:我在成都某广告公司担任业务主管助理已经两年了,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的人事经理拿着一份新的劳动合同让我签,我发现新的劳动合同与以前劳动合同相比多了一条:“乙方若合约期满不再续签或离职,乙方自离开甲方公司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经营范围所做项目相关联的相同工作。如发现乙方在本约定期内从事与甲方经营范围所做项目相关联的相同工作,将按乙方在甲方工作期内总收入的三倍作为违约金进行赔偿”当时感觉违约金太高,很想不愿意签订,但为了工作也就签了。后来一位朋友叫我到她公司工作。我想到现在的公司经常加班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加之公司也正在动员裁员我就打了辞职报告,公司领导同意我的报告。到了那家公司上班工作后,广告公司却以违反了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要求我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并支付总收入三倍的违约金,我说停止工作可以,但必须给我竞业限制补偿金,广告公司说合同中没有约定,我没有依据提出,请问我该怎么办?
李律师答:你所说是涉及竞业限制补偿金与竞业限制违约金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无论是各地的地方性法规,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均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利要求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承担竞业限制违约金,也没有明确确定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但用人单位没有支付补偿金,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利要求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承担竞业限制违约金。但立法的愿意是很明确的,应当是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公司对员工同业竞业限制,但不给经济补偿,这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即使在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可借用《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理论,在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主张不履行同业竞业限制的义务是可行的,但你在处理事情某些方面很值得总结,你的法律意识也应当加强,如签订合同时应当提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既然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就不要轻易跳槽。以上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