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浅谈民事诉讼法中先予执行的程序

  一、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予执行只能因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发动,法院不能依职权发动,申请人应在案件受理后,法院做出判决前,以书面形式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先予执行的申请书中应写明先予执行的请求、理由和依据,同时,先予执行的范围不得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书面申请困难的,可用口头方式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二、审查

  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先予执行的申请后,法院应立即进行审查。首先,审查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的范围;第二,审查本案是否符合适用先予执行的四个条件;第三,对既属先予执行范围又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法院还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以防止因错误适用先予执行而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出现。“可以责令”的含义是提供担保不是必经程序,是否责令由法院视情况而定。

  三、裁定

  经审查,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申请,应该裁定驳回,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申请则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标准。先予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其效力一般应维持到判决生效时为止。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不得提起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对于复议申请,法院应当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判决执行为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自行终止。法院应将先予执行的内容在判决书中载明。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若申请人胜诉,则先予执行的内容与判决结果相一致,在执行生效时,只将先予执行的部分抵销即可;若申请人败诉,则说明先予执行是错误的,应当由先予执行的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遭受的损失。

  先予执行裁定错误的,申请人应当将先予执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拒不返还的,由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申请人还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