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的几种措施
(一)冻结。这是对被执行人在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所使用的手段。
(二)划拨。这是将被执行款项从存款机构帐户内划出,并直接划入执行机关所指定帐户的强制执行措施。这种措施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均可适用。
(三)扣留、提取。是对劳动收入直接从发放或存放处扣留与提取的执行措施。
(四)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和收购。查封,是对执行的财物进行清核后张贴封条、原装封存的措施。扣押,是将被执行财物强制押管的措施,扣押所需保管费用由被执行财物所有人负担。变卖,是对查封、扣押物,在义务人仍拒不履行义务时,将其按商品进行出售的执行措施,所卖款项用于支付义务人应付之债务。
(五)强制交付。这是以强制方法实际交付特定物给申请人的措施。一般来说,须是特定物才有交付的必要。交付的形式可以是当事人双方当面交付,也可以是由执行机关转交。
(六)强制迁出或强制退出。对于占有房屋的被执行人,则适用强制退出的措施。
(七)强行拆除。是对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予以拆除的一种执行措施。主要用于:对违章建筑的拆除,以及在开发建设中对逾期拒不搬迁人也经常适用。
(八)强行销毁。这种执行措施是将物品予以损毁,使其丧失使用价值与功能的方法,如用火焚烧、用机器破碎等。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咸阳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107号。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咸阳市某某路某某小区1号楼1单元213室。
请求事项:
(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xx)咸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二)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业经咸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xx)咸秦民初字第00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陈某某搬离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秦都区某某路某某市场西楼3号房屋,并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损失费6000元整。后因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xx)咸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年*月**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两年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一)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二)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三)法律文书规定的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算。另外,要注意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