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补偿就不能要求竞业禁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集中宣判了一批劳动争议案件,被诉竞业禁止的两名高新技术企业员工分别领取胜诉判决。
夏某是北京阿博泰克北大青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双方曾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工作两年多后,2005年7月,夏某向阿博泰克公司提出辞职并获得批准。但当阿博泰克公司得知夏某到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北京某教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任职后,立即以夏某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驳回了阿博泰克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夏某与阿博泰克公司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保密协议》的义务,阿博泰克公司按规定应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补偿数额不得少于该员工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但阿博泰克公司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补偿义务,因此其无权要求夏某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与夏某以同一理由被诉的阿博泰克公司员工殷某也在同一天领到了自己的胜诉判决。
据法官李国强介绍,新兴技术行业本来就是劳动争议案件的高发领域,企业的成长壮大依赖于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成分居多,劳动者承担着更多的竞业禁止义务。但是,用人单位一方面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另一方面又以种种理由不发或扣减本应给予劳动者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因而发生诉讼的情况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