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协议的合法性判断标准
竞业禁止协议的合法性判断标准主要有:
1、竞业禁止协议有效的前提是存在应保利益
考察限制竞争的合同是否合法,应当从合同内容的实质方面来判断,而不能只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从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判断限制竞争合同合法性最主要的标准,就是看限制竞争是否为了保护法律承认的应保利益。而竞业禁止协议实质上就是一种限制竞争合同,其合法存在的基础也必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的目的。如果没有这种应保护利益的存在,竞业禁止协议就不能成立。
2、受保护的利益大于被牺牲的利益
竞业禁止制度是雇主利益、雇员利益和社会利益平衡的结果,在这种平衡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受保护的利益和被牺牲利益之间的利益权衡。一般地说,在竞业禁止关系中,被牺牲的利益主要是雇员的自由择业权、生存权以及公共利益。如果被牺牲的利益大于雇主受保护的合法利益,那么竞业禁止协议将被认定无效。
3、不妨碍公共利益
法官在处理有关通过协议限制竞争的案件中,更容易从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而不是仅考虑当事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即使雇主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享有稳定的可保利益,但这并不能够充分证明竞业禁止协议是合法的,这时还要考察竞业禁止是否妨碍公共利益。但是,公共利益本身就是一个很有弹性的概念,即使在同一国家不同的学者就有不同的看法,更何况是不同的国家之间。这种不确定性为审查竞业禁止协议留下了更多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