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产品损害赔偿违约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有三:1、产或销售了有缺陷的产品;2、品造成了损害;3、品缺陷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主要有三:1、品未投入流通;2、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行为。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违约行为,即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违约行为,就要承担责任,而无论违约方是否存在着主观过错。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实在,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独立和相对分离的客观实在。因此,判断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必须依赖于违约行为是否存在,而不依赖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所以违约行为具有客观性。

  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中的当事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行为是由合同当事人所实施的,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也充当违约行为的主体。那么,一方当事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造成违约时,第三人实质上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主要因素。因此,第三人是否也可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一方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由当事人一方先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当事人一方再向第三人追偿。虽然,我们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只是承担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的当事人,而不包括合同外的当事人。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造成违约是否只限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此条款来看,我国是承认双方违约的。双方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都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各自承担责任。

  1、行为。即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这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它通常表现为拒绝履行、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当履行等形式。必须注意的是违约行为只能发生在合同关系中,违约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由于对特定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不承担任何义务,因而不能成为违约行为的当事人;其次,违约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2、财产权利损害的事实。这种事实,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即加害人的违约行为实际上已经给对方造成财务的减少、灭失、毁损或支出的增加。间接损失是受害人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违约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必须是具有实际意义的,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设利益,且必须是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即违约行为的直接影响所及范围,超出该范围,不认为是间接损失。

  3、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失事实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属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它解决的是责任能否构成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