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海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本市行政执法单位罚没的电子电器产品实行集中定点销毁处置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海关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日期:2007-12-25
执行日期:2007-12-25
各区(县)经委、工商分局、质量技监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保护城市环境,规范本市行政执法单位罚没的电子电器产品(含残次保税废料等,下同)的集中定点销毁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8号)、环保总局《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2007]第40号)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同意建立城市废旧电子信息产品交投回收处理体系建设试点企业的批复》(信运函[2007]3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施的《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沪府发[2006]1号),经研究决定,对本市有关行政执法单位罚没的电子电器产品试点推行集中定点销毁处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将本单位在执法过程中罚没的且需要销毁处理的电子电器产品,委托取得国家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列入国家信息产业部认定的“城市废旧电子信息产品交投回收处理体系建设试点企业”进行集中定点销毁处置。目前本市具有上述资质的企业为上海电子废弃物交投中心有限公司,若本市其它单位取得上述资质的,由各单位自主选择。
二、各单位罚没的电子电器产品不得交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处理,也不得随意弃置或混同生活垃圾处置。
三、上海电子废弃物交投中心有限公司接受罚没的电子电器产品后,必须向委托方开具回收处理凭证,由执法单位归入档案,作为执法单位物品已销毁的证据。处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海电子废弃物交投中心有限公司对执法单位交来的电子电器产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通过各种方式或拆零进入流通市场,必要时由执法人员现场监督销毁,在处理过程中不得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同时,应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委托销毁处置单位,将资源利用情况定期向市经委报告。
五、各区(县)相关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罚没的电子电器产品的集中定点销毁处置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负责人:杨桂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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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