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湖南省卫生厅
文号:湘卫法监发[2006]36号
发布日期:2006-12-31
执行日期:2006-12-31
厅机关各处室,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格式的通知》(湘政法发[2006]14号)要求,依照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审核行政执法依据的复函》,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根据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格式的通知》(湘政法发[2006]14号)要求,依照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厅《关于审核行政执法依据的复函》,结合实际,现将我厅卫生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如下:
一、行政许可职权分解
(一)行政许可职权
1、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2、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许可
实施机构:省卫生厅医政处、省中医管理局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医政处、省中医管理局工作人员)
审核把关机构:省卫生厅医政处、省中医管理局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省中医管理局局长)
决定机关:省卫生厅
决定岗位(决定人:分管厅领导或厅长)
3、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和骨髓移植医院审批
4、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审批
5、医疗广告发布审核
实施机构:省卫生厅医政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医政处工作人员)
审核把关机构:省卫生厅医政处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决定机关:省卫生厅
决定岗位(决定人:分管厅领导或厅长)
6、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丈夫精液人工授精)许可
7、运输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审批
8、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9、传染病菌(毒)种二类使用单位审批
实施机构:省卫生厅科教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科教处工作人员)
审核把关机构:省卫生厅科教处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省卫生厅科教处处长)
决定机关:省卫生厅
决定岗位(决定人:分管厅领导或厅长)
10、血站设置及执业许可
11、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
实施机构:省卫生厅血管办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血管办工作人员)
审核把关机构:省卫生厅血管办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省卫生厅血管办主任)
决定机关:省卫生厅
决定岗位(决定人:分管厅领导或厅长)
12、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1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1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1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许可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审批
实施机构:省卫生厅妇社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妇社处)
审核把关机构:省卫生厅妇社处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省卫生厅妇社处处长)
决定机关:省卫生厅
决定岗位(决定人:分管厅领导或厅长)
17、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核发
18、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实施机构:省中医管理局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省中医管理局工作人员)
审核把关机构:省中医管理局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省中医管理局局长)
决定机关:省卫生厅
决定岗位(决定人:分管厅长或厅长)
19、碘盐加工企业卫生许可
20、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它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审批
21、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2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2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25、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
26、利用新原料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审批
27、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2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与竣工验收
29、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30、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认可
31、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3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管材、管件)卫生许可
实施机构:省卫生厅法监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
审核把关机构:省卫生厅法监处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省卫生厅法监处处长)
决定机关:省卫生厅
决定岗位(决定人:分管厅长或厅长)
(二)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6)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7)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2、审查岗位职责: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3)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出具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经执法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审核把关机构审核;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把关机构,由审核把关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5)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6)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7)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申请材料、事实审核意见和报告、听证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审核把关岗位职责:
(1)法律上进行审核把关(审核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度是否合法等);
(2)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要按照《湖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
(3)提出意见并将审核意见连同审查岗位人员的书面报告交审查岗位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人决定;
(4)办理时限为6个工作日。
4、决定岗位职责:
(1)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2)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人签署意见;
(3)办理时限为4个工作日;
(4)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注意:行政许可的初审也应当适用行政许可职权分解范式。
二、行政处罚职权分解
(一)行政处罚职权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民政府行政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审核行政执法依据的复函》中涉及的卫生行政处罚包括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等共341项。
实施机构:省卫生厅法监处(执法人员:省卫生监督所)
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监督所)
审核把关机构:省卫生厅法监处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省卫生厅法监处处长)
决定机关:省卫生厅
决定岗位(决定人:分管厅长或厅长)
(二)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1)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写出立案报告,经负责人签字后报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审核;
(2)审核人员批准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人员;
(3)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1)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4)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6)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7)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并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把关岗位审核;
(8)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9)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审核把关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1)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核;
(2)提出意见并将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分管领导批准。
B。听证:
(1)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2万元以上罚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2)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调查人员;
(4)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5)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6)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呈报决定岗位负责人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1)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要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3)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行政强制职权分解
(一)行政强制职权
1、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3、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4、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5、非法采集血液
6、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7、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8、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
9、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10、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开展性病专科诊治业务的
1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
12、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1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疫苗分发、供应和接种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14、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未取得放射工作许可证,也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
15、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16、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17、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
18、使用淘汰机型和不合格的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19、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
20、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21、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22、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
23、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24、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25、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26、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
实施机构:省卫生厅法监处
执行岗位:省卫生监督所
审查机构:省卫生厅法监处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省卫生厅法监处处长)
决定机关:省卫生厅
决定岗位(决定人:分管厅长或厅长)
(二)执法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1)立案;
(2)调查;
(3)提出拟作出取缔、销毁、缴销、封存等行政强制决定报告,并报审核把关岗位审核;
(4)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5)执行;
(6)立卷归档。
2、审核把关岗位职责:
(1)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核;
(2)提出意见送决定岗位批准决定;
3、决定岗位职责:
(1)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2)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3)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书。
四、行政确认职权分解
将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实施机构:省卫生厅医政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医政处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医政处工作人员)
审核把关机构:省卫生厅医政处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省卫生厅医政处长)
决定机关:省卫生厅
决定岗位(决定人:分管厅领导或厅长)
五、行政监督检查职权分解
1、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省卫生厅医政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医政处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医政处工作人员)
审核把关机构:省卫生厅医政处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省卫生厅医政处长)
决定机关:省卫生厅
决定岗位(决定人:分管厅领导或厅长)
2、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实施机构:省卫生厅医政处、法监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医政处、法监处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医政处、法监处工作人员)
审核把关机构:省卫生厅医政处、法监处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省卫生厅医政处、法监处处长)
决定机关:省卫生厅
决定岗位(决定人:分管厅领导或厅长)
3、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
实施机构:省卫生厅法监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法监处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法监处工作人员)
审核把关机构:省卫生厅法监处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省卫生厅法监处处长)
决定机关:省卫生厅
决定岗位(决定人:分管厅领导或厅长)
4、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省卫生厅妇社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妇社处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妇社处工作人员)
审核把关机构:省卫生厅妇社处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省卫生厅妇社处处长)
决定机关:省卫生厅
决定岗位(决定人:分管厅领导或厅长)
5、对本辖区内的血站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将结果上报,同时向社会公布
实施机构:省卫生厅血管办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血管办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血管办工作人员)
审核把关机构:省卫生厅血管办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省卫生厅血管办主任)
决定机关:省卫生厅
决定岗位(决定人:分管厅领导或厅长)
6、进行传染病现场调查,包括采集必需的标本及查阅、索取、翻印复制必要的文字、图片、声象资料等,并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实施机构:省卫生厅疾控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疾控处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省卫生厅疾控处工作人员)
审核把关机构:省卫生厅疾控处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省卫生厅疾控处处长)
决定机关:省卫生厅
决定岗位(决定人:分管厅领导或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