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文号:大政发[2004]10号
发布日期:2004-1-15
执行日期:2004-1-15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正确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加速“大大连”建设创造良好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省委省政府通知和市委九届七次全会要求,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搞好对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其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立制度、行政许可实施制度、行政许可监督与责任制度及一系列具体规定,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促进依法行政,将产生深远影响。各级行政机关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自觉贯彻实施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通过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要求的思想观念,创造更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全市软环境建设的根本好转。各级政府、各部门在2004年7月1日前要把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各级干部学习班要把行政许可法纳入学习研讨内容;机关公务员培训要把行政许可法作为必修内容,未经培训的不能评为优秀公务员;要对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从事行政许可工作;司法部门要在普法宣传教育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市政府法制办要制定宣传、报导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行政许可法,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这部法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行政机关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后,结合准备工作情况,再进行一次宣传报导。
二、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加强队伍建设。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通知要求,我市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各级政府、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机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都要进行全面清理。对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行政许可规定都要予以修改或废止;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都要予以纠正。为抓紧做好清理工作,市政府已经下发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方案》(大政发[2003]104号),并已召开会议作了部署。全市的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具体清理工作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和“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市委规范性文件由市委办公厅负责清理;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清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先导区)党委、政府及下属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由各单位自行清理。全市的清理工作要按照市政府清理工作方案确定的清理范围、清理标准和清理结果处理要求进行,于2004年3月中旬前按时、保质保量地做好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全部报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公布和上报。对不能按时完成清理任务的单位,或者清理不认真、不彻底,出现漏清、漏报或故意不清、不报的单位,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结果要按时上报并向社会公布;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凡未经公布的机关或者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三、积极探索,改革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创新。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一个窗口对外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的程序制度,确保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和作出决定的程序制度等,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全面、正确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必须把改革实施行政许可体制和创新工作机制提到重要议程,抓好相应的配套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市政府将制定大连市《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行政许可决定申诉检举办法》、《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办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和《行政许可统计规定》,对全市作出统一规范。各级政府(管委会)、各部门都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具体制度和工作程序。要把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同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共中央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市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观念,探索和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原则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规定,清除体制性、政策性障碍;规范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行为,防止权力转移和变相寻租、设租;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公共财政体系建设,为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创造条件。
四、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奠定了基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必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许可法严格限制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确立了在政府管理工作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优先、市场优先、社会自律优先的原则,这对防止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个人生活的过度干预,培育社会自律机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重要工作内容,继续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紧、抓好。市审改办要结合“双清”工作,对审批事项再次进行疏理,切实摸清底数,将各部门隐藏没报或转为内部工作程序但实际上仍在审批的事项全部查清。今后任何单位不得将审批事项并项削减,不得将审批事项改为内部程序,不得将备案作为前置审批,不得以收费替代审批,不得擅自增加审批项目和条件、范围。市审改办在摸清底数同时,要对现在仍在进行审批的事项进行分析,报政府常务会讨论,切实把现行行政审批事项中应该削减的彻底减下来,2004年5月底前再确定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需要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事项的,按程序经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要研究取消部门对内外资项目的否决权,建立项目否决的报告制度。保留的审批项目,要简化办事程序,应进入服务大厅都进入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和“一条龙服务”,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和市民提供方便。进一步清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已经取消审批事项但仍在收费或转移到下属单位继续收费的项目、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等依靠行政权力强行收费的项目要坚决取消。
五、强化责任,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2004年第二季度,市审改办要对审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是审批项目调整的后续工作落实情况;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各项准备工作的督促检查,并把是否依法设定、实行行政许可,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纠正;监察部门要通过行政监察等法定程序,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市编办要对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所涉及的机构职能和编制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市物价部门要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贯彻,提出对收费清理情况的意见;财政部门要根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本级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的规定,研究具体的办法和措施,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坚决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首先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结合起来,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行政许可法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必将促进政府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程,全面加强政府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工作,努力提高依法决策和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决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在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困难,为开创政府法制工作新局面提供组织保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不断增强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积极履行政府和部门领导在法制建设方面的法律顾问职责。要通过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加强各级政府、各部门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我市振兴老工业基地、加速“大大连”建设,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重要情况和具体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