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号:内政发[2003]97号
发布日期:2003-12-27
执行日期:2003-12-27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切实把全面、正确地实施这部法律,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做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掌握《行政许可法》。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行政许可法》,让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和了解这部法律。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统一指导全区实施《行政许可法》培训、学习、宣传工作,具体组织好全区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对从事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人员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各盟市法制办公室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对本地区从事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人员和本盟市各部门及所属旗县(市、区)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对盟市厅局级分管法制工作负责同志的培训,由自治区行政学院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协助。
二、认真清理,严格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许可各项规定。清理内容的具体要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清理工作由自治区和盟市两级分别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自治区级的清理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清理工作。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盟市、旗县两级要认真组织,严格审核把关。各盟市要将清理结果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全区清理结果审核汇总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清理工作必须在2004年5月15日前全部结束。清理结果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盟市、旗县要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和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三、保障经费,强化监督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经费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保证行政许可机关行政许可工作经费,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正常办公经费,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每年安排行政立法、行政复议、法制监督等专项业务经费。?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全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监察部门要通过行政监察等法定程序,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相关制度。
四、健全机构,依法行政?
《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这方面负有重要的责任,工作任务相当繁重。各盟市、旗县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健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适应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开展。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积极履行好各级人民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认真总结归纳,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略)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