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能调整问题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汕府办〔2007〕190号
发布日期:2007-7-23
执行日期:2007-7-23
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编委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能调整问题的复函》(粤办函(2007)343号),市政府决定:在市政府未按法定程序完成修改《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市政府令第65号)之前,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含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恢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再行使《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市政府令第65号)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府将抓紧按法定程序对《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市政府令第65号)进行修改。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