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江府办(2008)16号
发布日期:2008-3-13
执行日期:2008-3-13
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业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在江门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07]191号)和省编办《关于设立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批复》(粤机编办[2007]312号)精神,为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
(一)成立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正处级建制,归市市政局管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暂由市市政局局长兼任。设立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蓬江分局、江海分局、新会分局,为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派出机构,正科级建制,与各区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各分局局长实行市、区双重领导,分局局长人选由所在区提出,由市局任免,分局局长
兼任区城市管理局局长职务。各分局日常业务开展、经费(含各分局局长经费)、人员管理由各区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日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其分局执法专项编制由市编委分配下达。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关主要负责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指挥、协调,组织和指挥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及大案、要案和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各分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蓬江分局、江海分局、新会分局机关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指挥、协调,组织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及对所属执法队伍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参与市局组织的跨区行政执法等工作;各分局内设若干个执法中队,负责本辖区的具体执法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三定”规定由市市政局提出,经征求蓬江、江海、新会区政府的意见后,送市编办、市法制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执法职权界定工作,由市市政局提出方案,送市法制局、市编办、市监察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其分局可聘请有关专家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提供相关技术和法律方面的意见,以确保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五)组建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后,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区原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要按照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统一要求进行清理,具体方案分别由市市政局及各区城市管理局提出,报市及各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二、调整有关部门的职能、编制和人员
(一)调整有关部门的职能。根据粤府函[2007]191号文精神,整合市及各区城市管理领域的城市规划、建设、燃气、市政园林、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房产管理、城市绿化方面的行政处罚和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统一交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具体行政执法职能如下:
1、行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3、行使城市建设及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4、行使市政园林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5、行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管理、拆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6、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后,市市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园林局、市房产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区有关部门原承担的上述行政执法职能统一划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不得再行使上述职能,否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二)调整有关部门的编制和人员。市市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园林局、市房产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区有关部门原承担的上述行政执法职能统一划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后,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原承担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在编公务员统一划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其分局,这些执法人员原使用的行政编制及事业编制分别由市及各区机构编制部门统一收回。
三、依法妥善做好有关人员安置分流工作
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对现有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在编执法人员,按照《公务员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公务员身份的,可安排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其分局,不足部分先从市直及各区党政机关中调整,仍不足的可按照公务员招录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招考予以补充。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原相关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调整或撤销后人员安置分流工作。对未能取得公务员身份的原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可通过保留城管协管员岗位予以消化和安置。人员安置分流方案由市市政局会同市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四、制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配套规章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研究制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配套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综合执法效能,确保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实现队伍管理统一、执法证件统一、执法文书统一。具体工作由市市政局、市法制局负责。
五、做好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工作
具体公告事宜由市法制局会同市编办、市市政局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按照程序规定,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其分局组建工作完成以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到位后,须向省政府提出申请执法公告,待省公告后才能正式启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六、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步骤
我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8年3月底前,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前期有关准备工作,包括拟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三定”规定及执法职权界定方案、人员安置分流方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等。
第二阶段:2008年4月底前,做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其分局的组建工作,包括领导班子配备,有关执法人员调整配置,人员安置分流,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配置等。
第三阶段:2008年5月底前,做好在我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工作,6月份正式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七、加强协调配合,严肃改革纪律
推进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顾全大局,服从改革安排,加强协调配合,落实相关工作任务。严格执行组织、财经、保密和机构编制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干部、违规处置资产、分钱分物,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人员、财物、文书、档案等的移交工作,切实做到思想不乱、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我市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调整交接工作,在未调整移交前,现承担城市管理执法职能的部门要继续履行相关职责,防止出现管理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