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者与单位如何约定竞业限制期限?

  案例周某经过考试被一家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一年后,公司鉴于周某的工作成绩突出,决定派周某到广州进行为期3个月的培训,双方为此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即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周某3年内不得到本区域内的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期间,公司每月支付给周某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那么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该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分析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最长两年后,竞业限制人员即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可自由就业,自然也包括到与原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生产或者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综上所述,本案中周某与所在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超出上述法律规定内容的部分应属于无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