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中违约责任的特点
法理分析中违约责任的特点如下:
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主要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才能发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4、违约责任具有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
3、赔偿损失
4、违约金
5、定金责任: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成立条件包括:
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
2、合同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
3、违约方对实施违约行为有过错。